部分輕微違法行為視情可不予處罰
近日,山東省消防救援總隊出臺《山東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》,明確對少部分占用、堵塞疏散通道等17種輕微消防違法行為符合規定的可不予行政處罰。
該規定明確,對少部分占用、堵塞、封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;輕微埋壓、圈占、遮擋消火栓;使用雜物占用、堵塞、封閉消防車通道及生產、儲存、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等10種消防違法行為,輕微并當場改正,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,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口頭責令改正,并在《消防監督檢查記錄》中注明,可不予行政處罰。對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、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故障、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或輕微損壞等5種消防違法行為,經判定屬于2年內初次違法、后果輕微,且3日內及時改正的,消防監督檢查人員下發《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》。此外,若單位自查發現消防安全隱患并進行整改或因室內裝修、設備維護等局部停用消防設施、器材,單位采取相關措施對該區域加強消防安全管理,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,消防監督檢查人員經調查發現當事人沒有主觀過錯的,上述2種消防違法行為也可不予處罰。
據了解,該規定是該總隊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之一。“規定的目的是讓單位整改火災隱患,即以教育為主、懲罰為輔,持續提升單位整改火災隱患的積極性。”該總隊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處長陳兵表示,“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消防違法行為不在不予行政處罰范圍內。”
來源:中國應急管理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