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社會監督,省應急管理廳、省財政廳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九部門單位近日聯合發布《關于推行安全生產有獎舉報“吹哨人”制度的意見》,對“吹哨人”即企業內部舉報人實行重獎激勵,并建立“吹哨人”信息知悉全過程留痕和泄露可追溯工作機制。
來自企業內部的舉報具有信息翔實準確、專業性強、可信度高等特點,能有效解決主體責任不落實、監管執法不精準和事故隱患難發現等問題,對防范遏制事故發生具有重要意義。但相比社會公眾舉報,“吹哨人”更容易遭受打擊報復,舉報壓力風險更大。故而,“吹哨人”(包括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)舉報其所在企業的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,經核查屬實的,獎勵金額上浮20%,最高不超過50萬元。
對“吹哨人”信息實行最嚴格保護制度,在接收、受理、轉辦、獎勵核發、財務報批等環節,對掌握的“吹哨人”信息嚴格限定在最小知悉范圍內并全程留痕,嚴禁擅自擴大知悉人員范圍。
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“吹哨人”舉報后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其所在企業打擊報復而請求保護的,要迅速組織核實,并責令“吹哨人”所在企業作出解釋或說明;對人身、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,在職責范圍內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制止,并采取必要保護措施;因舉報受到其所在企業錯誤處理的,應建議企業予以糾正;因舉報受到其所在企業解除、變更勞動合同的,應支持并協助其向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維權;因舉報造成嚴重人身傷害、名譽損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,應支持其依法向所在企業提出賠償請求,并協調有關部門予以救助。
對“吹哨人”所在企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拒不整改、安全生產嚴重違法行為、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等情形,經“吹哨人”舉報核查屬實的,按規定程序納入聯合懲戒管理;對“吹哨人”所在企業的打擊報復行為,構成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,按規定程序將其及有關人員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和“黑名單”管理。對打擊報復行為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移送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涉嫌違紀的,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;構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。
來源:大眾日報